• 无障碍浏览
  • 关于《铁岭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5日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确保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规范运行,市人社局起草了《铁岭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5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建科反馈。

      联系人:陈佳男

      邮  箱:tlspxk@163.com

      电  话:024-74849807

      地  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8号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建科

      附件:1、铁岭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企业新型学徒制表格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

      铁岭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0号)和《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21〕20号)要求,结合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原则上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属地化”管理,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进行规范管理。

      二、培养对象、目标及期限

      以与企业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1年之内)和转岗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及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

      三、培训主体

      企业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双方协议,制定培养计划。

      四、培训内容

      (一)通用素质课程

      培养和提高学徒的职业素养,使其了解企业情况、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一定的职业能力,能够安全从事生产或服务工作,深入理解并践行工匠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能力、有纪律的技术工人。通用素质课程包含职业道德、工匠精神、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法律意识和入企必读等。建议学时分配比例应为20%。

      (二)专业基础课程

      掌握专业基础知识,为适应不同专业技能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建议学时分配比例应为20%。

      (三)操作技能课程

      依据企业需求确定操作技能课程,使学徒掌握专业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中、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技能水平。建议学时分配比例应为60%。

      五、培训班型、培训课时、补贴标准及授课方式

      (一)培训班型:每班人数50人以内。

      (二)培训课时:每年累计总学时不少于40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三)补贴标准: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年6000元。

      (四)授课方式: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采用集中培训和岗位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在学习过程的安排上,紧密结合参训学员的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推动线上线下培训融合衔接。根据《关于2021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50号)要求,对理论知识、通用职业素质等内容可采取线上培训形式进行;对实操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实行线上学习线下实训融合开展。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及资源运营服务规范(试行)》要求,择优确定线上培训平台,通过线上培训平台参训学员实名制管理、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线上培训应设辅导教师进行线上线下辅导,线下辅导课时应不少于理论培训课时的10%。

      六、申报流程及日常监管

      (一)申报备案

      1.申报。拟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需到本级人社部门开班报备。并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附件1);

      (2)培训计划;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4)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花名册(附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员工只需提供备案名单);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备案:开班报备经本级人社部门通过后,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向本级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附件1);

      (2)培训计划;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4)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花名册(附件2);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登记表(附件3);

      (8)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课程表;

      (9)培训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审核表(附件4);

      (10)理论与实操教师、企业师带徒导师资格材料。

      理论教师资格: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填写理论教师信息登记表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导师资格:企业原则上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以上)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每10名学徒以内设1名企业导师,并填写企业导师信息登记表。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并由企业承担。

      3.预拨培训补贴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将预拨资金请款材料经本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统一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核汇总通过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开班后向企业预支拨付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

      (二)日常监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开班后,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理论与实操部分培训教学,使用正版教材,科学编制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重点加强学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训练。每名学员按培训要求每周必须填写培训记录。参训学员的出勤率不得少于80%。要强化各类班次的内部管理,做好培训过程记录,建立健全详细的考勤制度(使用人脸识别考勤机考勤),留存相关视频及纸质资料,做到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自觉接受本级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培训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教学计划培训或更换师资的需提前向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的教学计划或师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

      经办机构根据情况采取抽查暗访、电话调查、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出现与报备材料事实不符等问题时,经办机构将书面通知参培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可继续进行培训。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经办机构核准后将报本级人社部门取消该培训班次。抽查班级出勤率低于80%以下的,参培企业要按照实际出勤率确定参加结业考试人员名单。

      (三)培训结业

      培训班按时完成培训计划后,参培企业应及时向本级经办机构提出结业考试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结业材料。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签到记录、影视资料(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10分钟)、参训学员培训记录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培训机构方可组织结业考试。经办机构要对结业考试进行现场监督。

      (四)考核鉴定

      对结业考试合格的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经技能鉴定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9)。

      (五)剩余补贴申领

      1.申请: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企业申领剩余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报送本级经办机构:①《职业培训监督管理表》(附件5);②《结业考试成绩单》(附件6);③《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7);④《职业培训考核报告》(附件8);⑤《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附件9);⑥《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10);⑦培训视频资料(光盘或u盘均可)及线上培训数据;⑧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留存复印件。

      2.审核:经办机构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辽宁职业资格工作网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参培企业名称、培训机构名称、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统一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核汇总通过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复核,按规定程序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学徒实名制信息台账,详细记录参训学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职业培训(工种)、转岗人员原岗位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组织动员和政策指导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培训日常监管、业务指导、补贴资金申报及资金拨付台账的建立等工作。按照“谁经办、谁管理”的原则,由经办机构和参培企业分别留存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责成专人负责、保管,随时备查。不定期通过视频系统监控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培训实施情况。对参培企业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及时监控,严格考核验收。一旦发现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等问题的,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可终止培训、收回补贴资金,且在3年内不再备案审核其企业新型学徒制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xls

      附件2-附件4.xls

      附件5-附件10.xls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