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关于2020年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0日

    点击量:

      红头文件

    铁市人社发〔2020〕94号   


                                       

    关于2020年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20〕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20年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等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水平。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7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04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605元/月;二级伤残2454元/月;三级伤残2315元/月;四级伤残2177元/月。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7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03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69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407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增加57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4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1193元/月,其他供养亲属1134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按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1、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

      3、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