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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铁岭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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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铁岭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和省人社厅《辽宁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铁岭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抓好组织落实。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

      铁岭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铁岭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由统一的机构建设运营管理,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为主导并形成一定规模,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一定集聚规模,能够促进区域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供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对全市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产业园建设遵循国家、省、市经济发展战略布局,按照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总体规划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产业园筹建审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评估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二章  筹建设立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筹建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申请,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申请条件:

      1.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2.基础设施功能齐全,产业园具备正常运营条件,稳定的创业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入驻企业经营基本需要。

      3.优质资源有效集聚。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园区同时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

      4.运营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管理,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专职工作人员,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等配套服务,具有完善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线上线下服务平台。

      (二)审核。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申请材料,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经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实地考察复核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同意筹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函件及铁岭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筹建申请表 ;

      2.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产业园项目说明书;

      3.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资金筹集、扶持优惠政策落实、产权归属以及入驻企业发展等方面情况);

      4.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等)。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各县(市)区运营规范、功能完备、特色鲜明、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辐射带动效应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可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七条 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论证科学合理。按照市级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园区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报告。

      (二)基础设施功能齐全。产业园具备正常运营条件,设立一个园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园区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优质资源有效集聚。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入驻企业办公面积占园区总面积30%以上。园区同时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

      (四)运营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管理,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专职工作人员,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等配套服务,具有完善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线上线下服务平台。

      (五)政策体系健全完备。所在地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有针对入驻机构的房租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或基金。

      (六)社会效益发挥显著。能围绕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及各项中心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人才引进、服务产业发展以及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择优确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函件及铁岭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表;

      2.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3.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资金筹集、扶持优惠政策落实、产权归属、入驻企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4.地方扶持政策(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等);

      5.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等)。

      (二)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专家组根据全市产业园建设布局,重点对园区规模、基础设施、平台体系、功能特色、管理运营、公共服务、实际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和拟确定名单。

      (三)公示。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拟确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确定。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名称统一称为:铁岭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园区。

      第九条 已经确定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增设分园区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增设。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组织申报确定、定期评估等工作,指导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发展。产业园管理部门负责产业园的培育、建设、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产业园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将产业园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积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制定发布并定期更新本区域内产业园政策清单。支持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流动、服务等项目,以及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等公共就业服务。对充分发挥集聚引领示范作用成效显著且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推荐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体制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完善管理制度,鼓励各县(市)区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创新产业园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建设,构建多元化的产业园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评估考核。评估方式主要采取书面考核、实地抽查、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等,评估内容包括园区合法经营、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估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产业园开展自评工作,提供自评报告,保障园区规范运营。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进行通报,并按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格,三年内不予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产业园的工作交流和宣传,建立定期交流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观摩学习、研讨协作,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促进产业园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铁岭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筹建申请表.doc

           附件2:铁岭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表.doc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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