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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822040号《关于降低“积极稳定就业”的民营企业享受政府“稳岗补贴”政策的社保门槛的提案》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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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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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人社提案办函〔2019〕34号

    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82204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许秀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积极稳定就业”的民营企业享受政府“稳岗补贴”政策的社保门槛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辽宁省人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343号)文件,明确规范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收尽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辽宁省人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其他险种实行五险合一,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征缴。

      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铁岭市严格按照省相关要求,执行文件规定的缴费标准和稳岗补贴资格核定工作。企事业单位如不按缴费标准缴费,属于少缴或者漏缴,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降低相关补贴或缴费的门槛,市一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只能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严格贯彻执行。

      3、发放稳岗补贴旨在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全员参保、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文件,及辽宁省人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下发的《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辽人社[2019]35号)文件,两份文件中都明确提到了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需满足的条件之一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4、在充分考虑到铁岭广大民营企业的切身利益,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我们多次与省人社厅沟通,建议省厅考虑铁岭实际情况,在稳岗补贴审核条件方面能有所倾斜,适度降低标准。经省人社厅同意,申请2018年度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是指2018年1月1日以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自2018年度起,企业只要足额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即可申请“企业稳岗补贴”。企业足额缴费达不到12个月,或年度缴费不足的,可以在补缴失业保险费后,申请“企业稳岗补贴”。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4号),明确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方案中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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