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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911132号建议的主办意见

    来源: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1日

    点击量:

      办理结果标注A

      是否同意公开:同意公开

      市人社函〔2022103

      关于市届人大次会议

      911132号建议的办意见

    刘广顺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市非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经商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现就提案建议答复如下:

      一、补缴认定工作

      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风险提示函》的要求,自5月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依法依规开展补缴工作。对能够确认劳动关系的,可正常办理补缴。对不能确定劳动关系的,经人民法院或审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或经税务部门出具责令补缴文书的,社保经办人员在对文书真实性、补缴人员身份、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后即可正常办理。

      二、补发养老金问题

      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有严格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中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单位和个人只有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才具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对因不按缴纳期限延期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的,建议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补发养老金暂无政策依据。

      三、滞纳金问题

      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是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有明确规定

      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对企业形成的欠费要自欠缴之日起,单位统筹部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下一步工作

      如您所述,关停并转集体企业的职工补缴社保费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企业补缴历史欠费难度大,一方面影响社保基金支撑能力,另一方面影响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为做好关闭、停产等困难集体企业社保欠费补缴工作,我们将结合工作职能,根据您提出的建议,依托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国资、经信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早谋划、探索企业历史欠费的清缴办法,及时向委、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稳步推进企业历史欠费清缴工作,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人社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并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4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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