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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1104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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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市人社函〔2018〕89号

     

    对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11046号

    建议的答复

    丛春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内农民工社保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和辽宁省人社厅 财政厅《转发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4]134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通过上述办法,您的建议将会得到很好的落实。目前,农民工不愿意参保或参保后不愿意缴纳社保费,主要原因是我们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工不了解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为更好地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接续转移工作,今年我们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工顺利参保缴费。我们将结合全年社保宣传工作的安排,重点宣传企业职工参加“五险”的政策,特别是针对农民工对参保缴费政策的模糊认识,进行点对点的宣传,让他们弄清参保的好处,打消他们宁要工资不要保险的念头,明确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法定的义务,促进社保工作向纵深发展;同时,我们在企业用工的关口,加大对农民工的宣传力度,让他们在工作前了解掌握社保政策,使他们能更好的就业。

    二、按照规定做好农民工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既让农民工的缴费不受损失,又能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三、按照“简化办事流程”、“让百姓少跑腿”,解决群众办事难的要求,对前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农民工,只要材料齐全,我局都会第一时间给予办理,让百姓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特此回复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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